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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南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张国亮与陈幼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亮,陈幼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南商初字第28号原告:张国亮。委托代理人:刘一侠。被告:陈幼民。委托代理人:王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亮与被告陈幼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亮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国亮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张国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 敬人民陪审员  刘少平人民陪审员  郑小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洪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