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文南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张国亮与陈幼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亮,陈幼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南商初字第28号原告:张国亮。委托代理人:刘一侠。被告:陈幼民。委托代理人:王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亮与被告陈幼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亮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国亮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张国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 敬人民陪审员 刘少平人民陪审员 郑小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洪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