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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顾凤兰、陈尚虎与顾如珍、郭良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748号原告顾凤兰,农民。原告陈尚虎,学生。被告顾如珍,农民。被告郭良梅,农民。被告戴耀松,市民。被告戴耀琴,市民。被告戴琴,市民。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顾凤兰、陈尚虎与被告顾如珍、郭良梅、戴耀松、戴耀琴、戴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顾凤兰、陈尚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凤兰、陈尚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顾凤兰、陈尚虎负担(原告已预交900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