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滑国斌与毛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国斌,毛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903号原告:滑国斌。被告:毛国军。原告滑国斌诉被告毛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油漆款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澈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国斌、被告毛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毛国军向原告滑国斌购买油漆,2011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油漆款8800元。2012年1月21日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油漆款68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完成交货义务,被告无理拖欠原告货款,显属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国军支付原告滑国斌货款6800元,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国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啸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