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民宣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孙某、陈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阳民宣字第12号申请人:孙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孙某、陈某某要求宣告孙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某、陈某某以孙某甲于2010年9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孙某甲死亡。经审理查明:孙某甲(又名孙荣),男,生于1986年7月9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乡华石路35号附21号,四川省泸州市泸州老窖天府中学职工,与申请人孙某、陈某某系父母子关系。2010年9月10日,孙某甲由泸州市江阳区蓝田乘车行至泸州长江大桥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孙某、陈某某及其亲友经多方寻找未果,于2010年9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孙某、陈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处警登记表、四川省泸州市泸州老窖天府中学和当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佐证。审理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0月17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孙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某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孙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但孙某甲仍然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孙某、陈某某请求宣告孙某甲死亡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晚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