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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毛关忠与金虎、陈炜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关忠,金虎,陈炜,郑云俊,郑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关忠。委托代理人:张渭文。委托代理人:雷建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炜。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贾显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云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义君。再审申请人毛关忠因与被申请人金虎、陈炜、郑云俊、郑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浙金商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关忠申请再审称:1、双方均认可涉案借款系对2007年3月7日的借款1000万元的结算,原审以涉案款项没有实际交付为由驳回毛关忠的诉请错误;2、楼林盛归还毛关忠的2006年11月13日的借款1000万元的款项与本案没有关联;3、涉案借款系双方以月息7.5%对2007年3月7日的1000万元借款进行结算后出具的,系未归还的本金部分,应当予以保护。请求依法再审。金虎、陈炜提交意见称:1、毛关忠对于涉案款项的交付陈述前后矛盾,涉案款项没有交付的事实清楚;2、2006年11月13日和2007年3月7日共计2000万元借款的本息已经全部归还,涉案借款系高利结算而成,不应当保护。请求驳回毛关忠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毛关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关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