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恭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蒋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恭民初字第271号原告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红青,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甲,农民。原告蒋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世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通宇和人民陪审员刘绍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红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春相识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被告就外出打工,很少回家,且每次回来就去赌博,输钱后便打骂原告。2013年6月29日,被告威胁并扬言要打死原告,原告因此被迫离家,现双方和好已无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生育的儿子由某,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的夫妻关系。2、原告身体受伤的照片共6张。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3、第三者发给原告的短信。用以证明被告在福建曾与第三者同居,是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4、被告发给原告的威胁短信。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要求有过威胁行为。被告谢某甲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辨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地证实了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的夫妻关系,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2虽能证实原告身体所受伤害的真实情况,但无其他证据印证该伤系被告暴力所致,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证据3虽载有发短信人与原告的对话内容,但对发短信人的身份无法核实,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短信内容的真伪难以甄别,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证据4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足以证实被告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要求有过恐吓等行为,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5月自行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谢某乙。婚后不久被告便外出打工,期间双方虽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6月29日,双方因家庭经济原因再次发生争打,原告为此亦外出打工。2013年7月3日,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谢某甲在获悉原告起诉后,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威胁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婚前比较了解,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琐事等产生过矛盾,但双方经6年多的相处与磨合,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和家庭暴力行为,并在外与第三者同居,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提出离婚请求的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增强信任,共同搞好生产、生活,夫妻关系完全可以重归于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世敏代理审判员  黄通宇人民陪审员  刘绍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娟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