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刑二终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胥金礼强奸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胥金礼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陕刑二终字第00094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胥金礼,男,1976年6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会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甘肃省会宁县,租住于宝鸡市渭滨区,农民。2012年2月5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胥金礼犯强奸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宝刑一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胥金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胥金礼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2月4日晚,先后在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养猪场1号院、宝鸡市植物园水塔房、金台区罗家塄村养猪场18号院、金台区福临堡养猪场、金台区福临堡果园、金台区罗家塄养猪场5号院、金台区罗家塄养猪场16号院、金台区罗家塄光明养猪场、金台区硖石乡红硖村麻次湾渭河边养猪场等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等9名妇女实施强奸行为,其中强奸既遂6次,未遂3次。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结论、证人李某某、张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胥金礼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胥金礼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多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多次入室强奸,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胥金礼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胥金礼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物证黑色欧阳牌48CC助力车一辆,被告人胥金礼作案时所穿上衣一件,布鞋一双,帽子一顶,依法收作案证。胥金礼上诉提出,公安人员在侦查阶段对其刑讯逼供,迫使其承认了没有实施的四起犯罪事实,即原判认定的第一、二、五、六起犯罪事实。其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第一、二、五、六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上诉人胥金礼翻门进入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养猪场1号院内,进入被害人梁某某房间,将梁压倒,抓住头发并拳打梁头部,欲强奸梁某某,因梁某某反抗未果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明,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9点10分许,她一个人在罗家塄养猪场房内炕上看电视,当时没开灯,突然进来一名男子站在门口,她就大声问是干啥的,男子见她大喊,就用手指着她说“你再喊,打死你”。后男子挤上炕,把她压倒,上半截身子靠在炕的墙上,一只腿顶着她右胳膊,她不停地喊人,男子一只手掐住她脖子前边,另一只手抓住她头发,她在炕上乱动乱蹬,不停地反抗,还用嘴咬他的手,男子见状就用手在她头上打了几下,并将手伸进她内衣摸,她用两只手去挡,男子又在她头上打了几下,她再次大声呼救,男子就下炕跑了。该男子戴一毛线帽子,身高1.70米左右,人较瘦,本地口音。当晚她把院门从里边用明锁锁着,房子的门没有锁。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上诉人胥金礼指认宝鸡市金台区生猪繁育中心1号院是其此次作案的地点。3、上诉人胥金礼供述,2010年冬季一天晚上,他走到罗家塄养猪场北面的一排养猪场最东边那家的围墙边,从东北角小铁门翻进去,走到南边住人的地方,见门没有锁,他轻轻推开门看见房子里没有男子,只有一个女的在套间炕上。他进去之后,那个女的吓了一跳,问他干啥哩,他说“你不要喊叫”,他就扑到炕上抱住那个女的,女的大喊大叫,用手乱抓,把他的脸抓破了。后来那女的强烈反抗,大喊大叫,并把他下身紧紧抓住,他就用手打那个女的,女的松开手后,他就从房间跑出来了。当天他没有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二、2010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上诉人胥金礼翻墙进入宝鸡市植物园内,进入水塔房被害人李某某的房间,威胁李某某致其不敢反抗,将李压在床边强奸。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2010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点多,她一个人在宝鸡市植物园内房子的床上躺着,房子里的灯也亮着,一个戴着套头帽的男子推门进来,手里拿着木棒。她问那个男子是干什么的,男子说“不要喊,弄完就走”,说完就把灯关了。之后,那个男子把她压在床边把她强奸了。那个男子身高约1.70米,人比较瘦,瘦长脸,口音不像宝鸡本地口音。当时她嫌丢人,没有报案。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上诉人胥金礼指认宝鸡市渭滨区植物园水塔旁的房间是其此次作案的地点。3、上诉人胥金礼供述,2010年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到离福谭大桥十几米的一个院子旁,从院子的围墙翻进去,院子北面的一间房间灯亮着,他趴在窗户上看见一个女人在床上睡着,他把门推开,床上的女人醒了,问他是谁、干什么的,他对那个女的说“不要吭声,弄完就走”。他把女的裤子强行脱了,和那女的发生了性关系。三、2011年3月6日晚8时许,上诉人胥金礼翻墙进入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村养猪场18号院内,进入被害人余某某房间,将余压在床上并抓住脖子,将余某某强奸。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3月6日晚11时10分,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长寿派出所接任某某110报警称,其妻余某某在罗家塄养猪场的家中被人殴打后强奸。2、被害人余某某陈述证明,2011年3月6日晚8时,她在罗家塄养猪场18号院的房间内,一男子进来将灯关掉,把她压在床上,手抓住她脖子,用匕首顶着,把她强奸了。那个男子在她的内裤上、床单上都留下精液,还有她擦过的卫生纸也留有精液遗留物。3、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金台区罗家塄村养猪场18号院。中心现场为院内生活区由东往西数第一间平房,该房间为朝南开单扇木门,门上有明锁锁扣,西墙顶南墙为一张架子床,床上放有纸盒、碗等,上层放有纸盒等用塑料布遮盖,床东侧为一茶几,上有水杯、碗等,架子床北侧靠西墙为一木桌,靠北墙顶墙西为一双人床,床南边沿向北20cm、床西边向东96cm处有一12cm×14cm破口。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余某某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的男子(胥金礼)是强奸她的人;上诉人胥金礼指认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村养猪场18号院是其此次作案的地点。5、宝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证明,从被害人余某某处提取的卫生纸团、床单碎布上均检见人精斑,该精斑均来源于所送检嫌疑人胥金礼的可能性大于99.9999%。6、上诉人胥金礼供述,2011年3月的一天晚上,他翻墙进入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养猪场靠近渭河最东面一家,将房内一名40多岁的女性强奸。四、2011年7月23日晚10时许,上诉人胥金礼翻墙进入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养猪场院内,首先进入被害人龚某某母亲李某某的房间,手持铁锨威胁并将李某某反锁在屋内,后又进入被害人龚某某房间,用手卡住龚某某脖子并进行语言威胁,随后将龚某某强行拖至院中,压倒在地后殴打、猥亵,并欲实施强奸,因龚某某反抗强奸未遂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龚三虎的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7月23日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长寿派出所接龚某某电话报警称:2011年7月23日晚10时许,一男子窜入租住在福谭大桥下福临堡村河滩地的龚某某家,强行与龚某某发生性行为后逃跑。2、被害人龚某某陈述证明,2011年7月23日晚10时许,她在福临堡村位于渭河河滩用来养猪的院子的房子里,有一个男子将她的门帘撩起来朝里看了一下,又迅速放下,到她母亲房间去了。过了一分钟左右,她躺在床上听见有个女的喊了一声“别打了”,有个男子吼了一声。大约过了半分钟,那男子进屋后双手卡住她脖子,并对她说“不要喊,再喊弄死你”,并将她拖到院子里,抓住她的手,她不停地喊,用两只手乱抓,那男子在她脸上扇了几巴掌,后男子用手指插入她阴道抽插,摸她的乳房,后把生殖器放在她的阴道附近射精。男子称他是砂石厂的,不让她叫喊,否则要杀她全家。那个男子在侵害她时,将她母亲关在房子里面,将门外面的明锁挂上,当时她母亲出不来,一直在房子里哭,不停地叫她的小名,那个男子走后,她起身将她母亲的房门打开。3、证人李某某(被害人之母)证言证明,2011年7月23日晚10点多,她发现一个男子进入自己家院子,手持铁锨,并说要拍死她,她吓得退回屋内,那男子关上门并将外锁挂上,她出不了屋子。随后,她听到女儿在屋内和院子喊叫,不知发生什么事情,她在房内着急得哭喊女儿的小名。后女儿将房门打开,她看到女儿光着下半身,想着女儿可能被强奸了,女儿说她好着呢,没有把她咋样。4、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龚某某脸部、背部有擦伤;上诉人胥金礼的手指上有强奸龚某某时被咬伤的痕迹。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养猪场房内。房门为朝南开单扇木门,门上有明锁,锁子挂于锁扣上,靠西墙为一单人床,床北侧靠西墙为一沙发,靠东墙顶北墙为一单人床。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龚某某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的男子(胥金礼)是强奸她的人;上诉人胥金礼指认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养猪场是其此次作案的地点。7、上诉人胥金礼供述,2011年7月底一天晚上,他翻墙进入在福临堡临近渭河的一个养猪场,住人的两个房子灯亮着,他先走到靠西面的一间房子跟前,房门没有锁,挂着门帘,他挑起门帘见有个小女孩躺在床上。他又走到东面亮灯的门前,有个女的听到外面有声音从里面走出来,他顺手拿了一把铁锨把那个女的吓回去了,他从外面把房门扣上用锁子挂上。然后,他从西边房间将那小姑娘从房内拖到院子,并要求小女孩不要叫喊,并压住小女孩,小女孩将他右手指头咬破,他在小女孩的脸上打了几下,脱掉女孩短裤,用短裤捂住女孩的嘴,用手指插入女孩子阴道,女孩说她是学生,求他放掉她,他就要求女孩用双腿夹紧的方式使他射精。当时,他听见那个被锁在屋子里的女的在房子里哭。五、2011年9月15日晚9时许,上诉人胥金礼进入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果园内,强行闯入被害人田某某房间,对田某某进行语言威胁和殴打,欲对其实施强奸,因田某某反抗未果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9月17日1时39分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长寿派出所接警报称:2011年9月15日21点左右,田某某在自家果园发现一陌生男子并上前寻问,该男子上来就与田某某撕打并准备实施强奸,田某某反抗并逃到隔壁邻居果园后,该男子逃跑。2、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明,2011年9月15日晚9时许,她在福临堡砂石厂附近的果园内看护果园,刚睡下听见有人踢门,那人几下就将门踹开。她就喊旁边果园的人,当时屋子里没有灯,她听见那男子说“你再喊,你就没命了”。她手里举着被子在炕上站着,那男子过来抓她,她将被子捂在那男子头上,男子将被子扯开后抓住她的左腿将她拽到地上,在头上打了几拳,又和她在地上撕拉,她从男子上衣左口袋里抓出来一只线手套,并将手套塞进地上的被子里面,男子发现后将被子扯开,抖了几下把掉在地上的线手套捡起来又装进兜里,之后又将她往外拉,把她拉到门槛上,往她身上扑,她不停地挣扎,并说“你这个人没对象,让别人给你介绍一个,你咋这样呢”。那个男子继续往她身上扑,她反抗厉害,那男子就停下来。之后,男子向她要了纸,擦了生殖器后将纸带走。当时由于天黑,她只看到那个男子留偏分头,可能二、三十岁的样子,个子170公分左右,很瘦,本地口音。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果园,宿舍坐东朝西,系单扇内开朝西木门,木门内插销插头松动,内位一单间,靠北墙顶东、西墙为一土炕,土炕上有一凉席、手电及被褥,床铺凌乱。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上诉人胥金礼指认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果园是其此次作案现场。5、上诉人胥金礼供述,2011年9月的一天,他从桃园扎的篱笆东北角翻进福临堡村猕猴桃园内,走到看院子的房子跟前,他用手推房门,房门从里面顶着,里面有个女人问是谁,他没有理,使劲推门,他听见房子里的女人喊谁的名字。他把门推开后进去,房子很小,里面有个炕,没有灯很黑。他对那女的喊“你不要喊叫,我办完事就走了,不要你啥”,那个女的还喊叫,他就去拉那女的,那女的抱着被子扔在他头上,他俩就拉扯在一起。他抓住女子的腿把女子拉到地上,女子不停地用手抓他,拉扯中他在女子头上打了两拳。那女子从他衣服口袋里掏去了他的一只手套被他发现,他从被子里钻出来之后,抓起被子抖了抖,把手套找出来装上。那个女的对他说“小伙子你如果没有对象,我可以给你找一个,你咋能这样呢”,他没有理那女的,抓住她的腿把她往门外拉,那个女的腿在门外,上身还在门里。他强行脱下女的裤子,把他的裤子脱到脚腕处,他爬到女的身上,用手摸那个女的胸,并用手捏住自己生殖器往女的阴道里插,那女的夹住腿不让他进去,后来他在那个女的阴道口蹭了几下,就射精了。之后,他向女子要了点卫生纸,擦了生殖器后将纸带走,后将纸扔到桃园的水池子里。六、2011年10月14日晚9时许,上诉人胥金礼翻墙进入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养猪场5号院内,强行闯入被害人杨某某房间,手持铁锨威胁藏在床下的杨某某出来后,将杨拉到床上强奸。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2011年农历9月18日(公历10月14日)晚上9点多,她在罗家塄养猪场5号院房内看完电视后关了灯睡觉。过了一会儿,她听见院子里的狗在叫,准备下床时,听见有人把门给撞开了,当时她特别害怕就钻到床底下藏了起来,一个男子进了她的房子拿着铁锨在床底戳,并叫她出来。她说“你打人我不敢出来”,那个男子说“你出来,我不打你,我把事情办完就走”,然后她就从床底下出来,那个男子把她拉到床上强奸了。完事后,男子向她要了卫生纸擦生殖器,并把纸带走了。该男子走时说“如果让别人知道,就把你和你老汉剁死”。之后,她看见卧室地上丢了一把铁锨,知道那男子拿的铁锨在床底戳,铁锨是她家的,平时在院里放着。事发后,她因为害怕没有报案。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上诉人胥金礼指认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养猪场5号院是其此次作案的现场。3、上诉人胥金礼供述,2011年下半年一天晚上,他从罗家塄养猪场靠河的一家养猪户的围墙翻进去,猪场里的狗乱叫,他站在住人的房子窗户跟前听见里面床响,心想里面肯定有人。他用肩膀使劲将门推开,发现屋里没人。他出去在门口拿了一把铁锨又进到房子里,边用铁锨把在床下捅,边说“你出来”,床下藏的人说“你打人呢,我不敢出来”,他说“我不打你,你出来,我把事办完就走了”,藏在床下的女的就出来了,之后他在床边将女的强奸。七、2011年10月18日晚7时许,上诉人胥金礼翻墙进入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养猪场16号院内,踹开被害人李某某房门后进入房间,将李某某拉到沙发上强奸。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明,2011年10月18日21时30分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长寿派出所接警报称:10月18日20时50分左右,李某某在罗家塄春旺生猪繁育养殖合作社的房间沙发上被一男子强奸。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2011年10月18日晚8时左右,她在春旺生猪繁育养殖合作社的房间内,一男子踹开客厅门,撞开套间的门,将她拉到客厅沙发上强奸。那个男子年龄不到四十岁,留长头发,眼睛大,个子不到1.7米,穿深色的衣服。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养猪场16号院,中心现场为院内生活区东侧一间房屋,房门为单扇内开木门,门锁扣弯曲,锁槽断裂,内为一套间,靠南墙顶东墙内有一单扇木门,进入为一卧室,卧室内靠北墙有两木椅,两木椅间有一木凳和一双拖鞋,木凳西侧地面上有一团卫生纸(已提取)。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李某某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的男子(胥金礼)是强奸她的人。上诉人胥金礼指认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养猪场16号院是其此次作案地点。5、宝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证明,从被害人李某某处提取的李某某内裤斑迹检见人精斑,该精斑来源于所送检嫌疑人胥金礼的可能性大于99.9999%。6、上诉人胥金礼供述,2011年下半年,他翻墙进入罗家塄养猪场最南边靠近小河那家养猪场,进入房间,在沙发上将一名中年妇女强奸。八、2011年11月29日晚11时许,上诉人胥金礼翻墙进入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光明养猪场院内,进入被害人朱某某房间,将朱某某拉倒在地,后将其强奸。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11月29日23时30分长寿派出所接110报警称:当日23时许,朱某某在罗家塄光明养猪场被一男子强奸。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明,2011年11月29日晚11时许,她在罗家塄光明养猪场房间,被一男子从身后拉住胳膊拉倒在地,后该男子将她拉起顶在墙上强奸约20分钟左右,后该男子跑了。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光明养猪场,院内仓库西侧为养鸡房,之间有一简易铁门隔开,养鸡房坐北朝南为一排平房,该平房由西往东数第一扇双扇推拉玻璃门,东扇呈开状,门南侧东门框向南25cm,西门框向东120cm处地面有10cm×5cm范围液体(已拍照、提取),该门与院子相通。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朱某某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的男子(胥金礼)是强奸她的人;上诉人胥金礼指认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光明养猪场是其此次作案地点。5、宝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因素干扰的前提下,经15个STR位点检验,所送检养殖区平房由西往东数第一扇门门框向南25cm,西门框向东120cm处液体及被害人朱某某移交秋裤上均检见人精斑,此精斑来源于所送检嫌疑人胥金礼的可能性大于99.9999%。6、上诉人胥金礼供述,2011年11月下旬,他进入罗家塄机械加工场南、小河东边的养猪厂院内,将一中年女性面对面站立着强奸了。九、2012年2月4日晚9时许,上诉人胥金礼进入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乡红硖村麻次湾渭河边养猪场房间,手持木棒威胁被害人李某某,并将李扑倒在地,欲实施强奸,因李某某逃跑、呼救未果。李某某的邻居闻听到呼救,立即电话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当晚将胥金礼抓获。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2月4日21时27分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长寿派出所接张某电话报称,养猪厂原先的流氓又出现了,已进了院子。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2月4日晚9点10分许,她在金台区硖石乡红硖村麻次湾渭河边养猪场家中看电视,她爱人和儿子都去拉泔水不在家。一男子手拿带钉的木棒朝她过来,把她搂倒在地,并说让其摸一下,她说家中狗多,那男子有些害怕,遂放开她,她趁机跑到邻居张某家,张某打电话报警。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2年2月4日晚,她听到邻居李某某呼救,就知道那个流氓又来了,随即打电话报了警。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李某某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的男子(胥金礼)是对其实施强奸(未遂)的人;上诉人胥金礼指认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乡红硖村麻次湾渭河边养猪场是其此次作案地点。5、上诉人胥金礼供述,2012年2月4日,他骑摩托车到罗家塄葡萄园里,把车藏好后,换上事先放在葡萄园里的上衣和鞋。随后,他在红硖养猪场一养猪户院子里发现一个女的,走上去准备实施强奸,被那女的用东西打了一下,他随即扑倒了那个女的,并说“不要喊了,让我把你摸一下”,那女的说“我家有狗小心把你咬了,我去把狗拴住”。他就放开那个女的,那女的站起来就跑向门口,边跑边喊人。他也没有追赶,他害怕那个女的叫人来,就翻墙向东逃跑,到葡萄园将鞋和衣服换过来后,骑着助力车逃跑到村东面小桥上,被公安人员抓获。本案综合证据: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2月4日晚上,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警大队中山路刑警队接到长寿派出所值班民警电话报称,养猪场强奸嫌疑人又出现了,经围追堵截,当晚10时30分许在金台区福临堡村四组东面的小桥上抓获涉嫌强奸作案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胥金礼。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胥金礼对九次强奸的事实供认,此案告破。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2012年2月5日,公安人员在胥金礼的带领下,在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葡萄园内,提取到胥金礼2012年2月4日作案时所穿的黑色夹克一件、布鞋一双;在宝鸡市渭滨区相家庄二组133号胥金礼租住处提取蓝黑色线帽一顶。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扣押胥金礼黑色KAFUPAI衣服一件、黑色有泥布鞋一双、蓝黑色线帽一顶、黑色欧阳牌48CC燃油助力车一辆。4、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胥金礼1976年6月1日出生,犯罪时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龚某某出生于1998年2月24日,被害时系幼女;其余被害人均系成年人。本院认为,上诉人胥金礼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其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应依法惩处。上诉人胥金礼被抓获后,除如实供述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部分强奸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部分未被掌握的强奸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胥金礼上诉提出其没有实施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一、二、五、六起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胥金礼上述四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认定第一、二、六起胥金礼强奸的事实,被害人在案发后均未报案,是胥金礼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现场后,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调查取证,且其供述与各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第五起强奸事实,胥金礼有过多次供述,且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经过等与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吻合,原审判决认定胥金礼上述四起强奸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上诉人胥金礼强奸被害人龚某某既遂不当,且未认定其有坦白部分罪行的情节,量刑有重,故依法应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刑一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胥金礼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物证黑色欧阳牌48CC助力车一辆,被告人胥金礼作案时所穿上衣一件,布鞋一双,帽子一顶,依法收作案证部分;二、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刑一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胥金礼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胥金礼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永强审 判 员 高延文代理审判员 董锐莹代理审判员 林 群代理审判员 付 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