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88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沈仁华,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仁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甲因外出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9年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01年2月2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结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共生育两女:长女林某乙,于2001年某月某日出生,次女林某丙,于2002年某月某日出生。由于原告所生两个孩子都是女孩,被告林某甲及其家人便对原告嫌弃,对原告不管不顾。被告借口外出打工,更是不顾原告。原告逼迫于2010年也外出打工生活,于2012年2月回家,可被告却在原告回家���前外出了。多年来,原、被告均分居生活,相互间已未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起诉要求离婚,婚生长女林某乙随原告生活,婚生次女林某丙随被告生活。被告林某甲因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甲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199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01年2月2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共生育两女孩:长女林某乙,于2001年11月12日出生,次女林某丙,于2002年7月5日出生。近年来,原、被告均外出打工生活,相互间联系少,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黄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林某乙随原告生活,婚生次女林某丙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并育有两女,婚后关系一般,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原、被告均外出务工分居生活,相互间联系、沟通少,但原、被告之间应相互理解,珍惜夫妻感情,搞好夫妻关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熊洪均人民陪审员 曹洪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