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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8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兰清杨与兰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清杨,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882-3号申请执行人兰清杨,男,1946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兰波,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兰清杨与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兰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兰清杨于2013年8月19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兰波偿还借款28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给付案件受理费55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兰波去向不明,在本地无房产。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对兰波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龙泉驿西河支行的存款账户在人民币29057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于2013年10月16日对兰波所有的中华牌小型轿车予以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兰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清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9057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兰波尚欠申请执行人兰清杨人民币290575元及利息。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兰清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