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6号罗梅英申请宣告赵东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梅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罗梅英(公民身份号码×××8566),女,200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村埠头××号。法定代理人潘进强(系罗梅英叔父),男,农民,住广西苍梧县××村埠头××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罗梅英申请宣告赵东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梅英诉称,2011年6月1日,其父罗孝松因坠楼死亡,被申请人赵东金于2005年9月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罗梅英申请宣告其母赵东金失踪。经查,罗孝松与赵东金于2002年3月同居,于2003年11月2日生育罗梅英。2011年6月1日罗孝松因意外事故死亡,赵东金于2005年9月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现罗梅英随其叔父潘进强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赵东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东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赵东金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罗梅英申请宣告其母赵东金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东金为失踪人;二、指定潘进强为失踪人赵东金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敏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