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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崔勇超诉被告老河口市聚源塑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勇超,老河口市聚源塑化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321号原告崔勇超,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老河口市聚源塑化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明家山村三组23号。法定代表人侯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勇超诉被告老河口市聚源塑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有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