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葛宏图与余云贵、余绍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葛宏图,余云贵,余绍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646号申请执行人葛宏图。被执行人余云贵。被执行人余绍赞。本院在执行葛宏图与余云贵、余绍赞(2013)台天执民字第1646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克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