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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士有与张岩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士有,张岩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285-1号申请人刘士有。被申请人张岩来。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岩来驾驶的冀R666**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岩来驾驶的冀R666**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就地查封。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准处分上述财产,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