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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与衢州市雅华贸易有限公司、王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衢州市雅华贸易有限公司,王卫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法定代表人:余彬。委托代理人:阚闯、傅扬州。被告:衢州市雅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被告:王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与被告衢州市雅华贸易有限公司、王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梅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