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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547号原告:汪某,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胡某,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