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龙君与被执行人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君,赵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张龙君,男,出生��1964年6月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小强(曾用名赵瑞强),男,出生于1970年11月7日,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龙君于2013年7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467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292元(从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29日止);(3)负担执行费72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居住的房屋属农村小产权房屋,加之西汉高速铁路修建,该房屋属拆迁范围,经对被执行所在地银行查询无存款记录,其家除有生活必须品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无异议,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由被��行人赵小强于2013年10月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龙君支付货款1万元,其余部分按每月3000元支付,如被执行人赵小强房屋拆迁,可一次性将余款支付清结;二、执行费720元,由被执行人赵小强负担。本院并向汉台区龙江街道办事处沙沿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冻结执行裁定书,待其房屋拆迁后,予以协助扣留提取拆迁款项及土地补偿收入。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3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保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