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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菠萝庙船与柳小年、罗连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菠萝庙船厂,柳小年,罗连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菠萝庙船厂,住所:广州市黄埔区菠萝庙负责人:肖伟哲,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潘永利,系该公司职员。第一被告:柳小年第二被告:罗连生原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菠萝庙船厂诉被告柳小年、罗连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菠萝庙船厂的委托代理人潘永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小年、罗连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菠萝庙船厂诉称:2011年1月22日,被告柳小年、罗连生利用在原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菠萝庙船厂飞龙山船坞工作之便,盗走原告所有的防污油漆三桶(价值6000元)。案发后,被告柳小年、罗连生既未退回所盗取财物,亦未作出民事赔偿。上述事实已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菠萝庙船厂认为,被告柳小年、罗连生非法盗取原告财物,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已经构成民事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柳小年、罗连生共同赔偿原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菠萝庙船厂财物损失合计6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22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柳小年、罗连生共同承担。第一被告柳小年未应诉答辩。第二被告罗连生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2日,被告柳小年、罗连生利用在原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菠萝庙船厂飞龙船坞工作之便,盗走原告防污漆三桶(价值6000元)。被告柳小年、罗连生经本院(2011)穗黄法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盗窃罪,并分别处以刑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柳小年、罗连生至今未退回所盗取财物,亦未作出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1)穗黄法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2012年3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支持起诉书》,支持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柳小年、罗连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原告的财产,数额较大,已由本院(2011)穗黄法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构成盗窃罪,负刑事责任。原告的损失是因为被告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折价赔偿。被告盗取财物的价值6000元,已有《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60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非直接财产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小年、罗连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菠萝庙船厂财产损失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柳小年、罗连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爱勤代理审判员  黎雪梅代理审判员  邓劭充二〇一二年××月××日书 记 员  何文钊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附二: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