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磁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永,杨俊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71号原告杨海永,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磁县辛庄营乡北豆公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719770617273X。被告杨俊美,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磁县辛庄营乡北豆公村人,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永诉被告杨俊美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海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杨海永负担。审判员  李晓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