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15号张海泉申请宣告罗小妹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张海泉(公民身份号码×××8033),男,200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县石桥镇××家组××号。法定代理人张荣甫(系张海泉祖父),男,农民,住广西××县石桥镇××家组××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海泉申请宣告罗小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海泉诉称,其父张亚田于2007年11月1日病故,其母罗小妹于2008年1月2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张海泉申请宣告其母罗小妹失踪。经查,张亚田与罗小妹于2004年8月同居,2006年2月18日生育张海泉。2007年11月1日张亚田病故,罗小妹于2008年1月2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现张海泉随其祖父张荣甫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罗小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小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罗小妹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张海泉申请宣告其母罗小妹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罗小妹为失踪人;二、指定张荣甫为失踪人罗小妹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敏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