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鲤民初字第5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东阳市华鑫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建森包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华鑫塑胶有限公司,泉州建森包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鲤民初字第5723号原告东阳市华鑫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杜龙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炜、何碧波,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泉州建森包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建事。原告东阳市华鑫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建森包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华鑫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27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东阳市华鑫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春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清波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