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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开委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烟台亚美特种金属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烟台亚美特种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开委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冠明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玲,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亚美特种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连保,董事长。2011年9月29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亚美特种金属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同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烟台亚美特种金属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费64006元并承担诉讼费2920元、其他诉讼费1330元、保全费16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烟台亚美特种金属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亚美特种金属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于2006年11月8日被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不按规定接受年检而吊销。现被执行人烟台亚美特种金属有限公司已无确切办公经营场所。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亦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烟台亚美特种金属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路3号、建筑面积为2224平方米的二层混合房屋(烟房字第09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财产已于2005年11月26日由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委托山东光大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为153万元。另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案外第三人烟台山友电线束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向案外第三人烟台山友电线束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履行义务,后案外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烟台亚美特种金属有限公司对其公司享用到期债权的事实不予认可。现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开委执字第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