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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30号原告: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3618-9。法定代表人:陈寿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竹兰,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同安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黄顺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