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高明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均、关某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何*均,关*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忠、何玉卿,均是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均,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身份证号码:***。被告关*棋,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身份证号码:***。在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均、关某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2元,减半收取3601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2487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