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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高明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均、关某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何*均,关*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忠、何玉卿,均是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均,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身份证号码:***。被告关*棋,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身份证号码:***。在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均、关某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2元,减半收取3601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2487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