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朱文贺与吴满棠、黄银燕民间借贷纠纷41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朱某。被告:吴某。被告:黄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起诉称,两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我借款10000元,并保证在2012年9月5日归还,逾期后,两被告至今没有还款,故我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2年8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吴某没有答辩。被告黄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黄某是夫妻关系,因向他人追讨欠款需差旅费,于2012年8月30日向原告朱某借款10000元,并立下《借款条》一份、《还款协议书》一份,并承诺在2012年9月5日归还。逾期后,两被告一直未还款给原告,引发本案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在本案开庭后,被告吴某向本院申请笔迹鉴定,但其后被告吴某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到本院配合本院工作人员及原告朱某前往鉴定中心,放弃了有关鉴定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条》一份、《还款协议书》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吴某、黄某向原告朱某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清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被告吴某在庭审后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但又不配合有关鉴定手续,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被告黄某所欠原告朱某借款10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还清给原告朱某。二、上述借款,由被告吴某与被告黄某从2012年9月5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朱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朱某预交,由被告吴某与被告黄某在上述期限内一并付清给原告朱某。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铭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