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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吴炳兰与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办事处友谊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办事处友谊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吴炳兰,男,汉族,1951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管小平,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小琴,女,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系原告吴炳兰之女。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办事处友谊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88号。负责人米文胜,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雄伟,长沙市天心区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吴炳兰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办事处友谊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炳兰于2013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办事处友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炳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兰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办事处友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炳兰承担。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