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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执备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丽与南宁市福门开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备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孙丽。被执行人南宁市福门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18号石门森林公园内。法定代表人凌振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青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现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福门开娱乐有限公司在南宁市石门森林公园的款项348788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