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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856号原告:程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丁某,男,汉族,在外打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桂蓉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年××���××日,我与被告丁某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我们各自在外打工,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两年来,我们各自生活,各人挣钱各人花,无共同财产。原告多次要求离婚,被告就是避而不见,对这种名存实亡,毫无感情的婚姻,本人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丁某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婚后原告即外出打工,双方相聚较少,未生育子女。2012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事后,双方的关系没有丝毫的改善,两人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两份、(2012)黄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又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培养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后,双方不能相互包容、沟通,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两人各自生活,互不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丁某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