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嘉瑶与姚勇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嘉瑶,姚勇智,孙韶伟,西安顺康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徐嘉瑶,女,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张海军,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勇智,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孙韶伟,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西安顺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星火路20号。法定代表人:姚勇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大学科技园C座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嘉瑶诉被告姚勇智、孙韶伟、西安顺康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嘉瑶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嘉瑶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嘉瑶撤回起诉。诉讼费免缴。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