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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进勇与陈斌、阙相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勇,陈斌,阙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刘进勇。被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阙相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3)丽松商初字第00054号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斌、阙相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斌、阙相明履行款3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斌、阙相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阙相明存款3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李龙长二〇一三年十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潘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