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胡先荣、张正梅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解除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先荣,张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19-2号原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路西段,代码7906437-7。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光、郭伟(实习),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先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张正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1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胡先荣所有的皖Q390**号轿车一辆、张正梅所有的皖QHU0**号轿车一辆,现因被告胡先荣与原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胡先荣所有的皖Q390**号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张正梅所有的皖QHU0**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代理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辉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