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杨玉辉与孙智慧、陈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辉,孙智慧,陈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2306号原告杨玉辉,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万德波。被告孙智慧,农村居民。被告陈圆圆,农村居民。原告杨玉辉与被告孙智慧、被告陈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美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文善、审判员于端尧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辉的委托代理人万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智慧、被告陈圆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辉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智慧因租赁原告的车辆,欠原告的租赁费38000元,被告孙智慧于2012年5月11日给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予以确认。现请求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8000元。被告孙智慧、被告陈圆圆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智慧与被告陈圆圆系夫妻关系,因原被告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关系,被告欠原告的车辆租赁费。2012年5月11日被告孙智慧给原告杨玉辉出具借据一份,内容如下:今借到杨玉辉人民币叁万捌仟元(38000)。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孙智慧、被告陈圆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租赁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智慧、被告陈圆圆给付原告杨玉辉租赁费3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750元,邮寄送达费180元,共计930元,由被告孙智慧、被告陈圆圆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美君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