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徐苏浙与胡菁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菁菁,徐苏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菁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苏浙。上诉人胡菁菁为与被上诉人徐苏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胡菁菁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菁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李 建 旭审 判 员 吴��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 秀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