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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海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海刑初字第8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因本案,2012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辩护人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玉勇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及辩护人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理查明,2009年2月,被告人陶××到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某工作,任该公某木材仓库收货统计员,负责木材验收、统计等工作。2010年4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48次收受该公某木材供应商上海家实宝贸易有限公某、上海英帕贸易有限公某等公某负责人陈某甲所送的贿赂款共计218000元,并在木材验收方面为对方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陶××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谢某的证言,木材供应商明细表及供应商明细账,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受贿人员受贿金额清单、银行卡号记录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报案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调取证据清单及劳动合同书、续签协议、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岗位职责说明书、木材采购流程及木材仓库组织结构图,证明,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利用担任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某木材仓库收货统计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218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二、被告人陶××退赃款2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费 洁人民陪审员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陆爱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