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牛志平与陈保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志平,陈保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牛志平。委托代理人张利强。被告陈保民。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392号。法定代表人韩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志斌。原告牛志平与被告陈保民、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牛志平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志平负担。审 判 长 杨清森审 判 员 田红志人民陪审员 胡青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连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