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孙金芳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芳,青岛新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孙金芳。委托代理人徐显龙,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芬,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新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727497-0。法定代表人王敦良,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金芳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债权,现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岛新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得款项人民币173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