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祝金木与袁生军、袁桂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木,袁生军,袁桂芬,袁芳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96号原告:祝金木。被告:袁生军。被告:袁桂芬。被告:袁芳苗。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金木与被告袁生军、袁桂芬、袁芳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祝金木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