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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立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泳茹、XX与杨金秀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泳茹,XX,杨金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宽民初字第01289号(2013)宽民立管字第26号原告王泳茹,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XX,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杨金秀,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泳茹、XX与被告杨金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杨金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是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绥中村5组,不在本院管辖区内,本案应移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提供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绥中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和户籍信息,证实被告的住所地是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绥中村。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长春市宽城区的有效证据。因此该案应该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金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春阳审 判 员  韩廷利代理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