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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梁某。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多次通知仍拒绝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铭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