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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姜明珠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珠,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姜明珠,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叶立文,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珠诉被告湖北省葛店开发区经济技术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明珠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明珠的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明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0元,由原告姜明珠负担。审判员  邵菊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