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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立田、邓保全与张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田,邓保全,张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王立田。原告邓保全。委托代理人邓建军,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钦。原告王立田、邓保全与被告张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17日,被告张钦驾驶豫P59E**号轿车沿太康县符草楼至老屯公路,与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郭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钦驾车驶离现场,当日报警后将轿车开到交警队,后经调解,张钦与郭某某达成协议,因张钦暂无钱支付全部赔偿款,为了让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二原告同意借款55188.13元给张钦赔付受害人,张钦向二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两年内还请,但逾期经催要,至今未予以偿还,故要求张钦偿还借款55188.13元。被告张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7日,被告张钦驾驶豫P59E**号轿车沿太康县符草楼至老屯公路,与郭松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郭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钦驾车驶离现场,当日报警后将轿车开到交警队,郭某某分别到太康县人民医院、郑州大学一附院等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7188.13元,后经调解,张钦与郭某某于2011年3月11日达成赔偿协议:1,郭松领在太康县人民医院、郑州大学一附院等医院的治疗费87188.13元由张钦凭据支付,2,张钦拥有的豫P59E**号轿车的交强险赔付款归郭某某,3,郭某某治疗终结后,保险公司赔付的伤残补助费归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后,由于张钦暂时无能力全额赔付,即于当日向二原告借款55188.13元用于赔付,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两年内还请。但逾期经催要,至今未予以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张钦向王立田、邓保全借款55188.13元用于赔付郭某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立田、邓保全55188.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仕新审判员  苏 静陪审员  张永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