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郧县执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绪武与陈西强、龚世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武,陈西强,龚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陈绪武,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西强,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龚世华(曾用名龚士华),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陈绪武与被执行人陈西强、龚世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绪武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郧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西强的财产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陈绪武,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