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82号原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注册号610000100048475。法定代表人邓任民,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四路中城大厦B座1308室。法定代表人邓泽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200元,剩余6200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函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