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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四复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梁传双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四复字第78号被告人梁传双(绰号“土匪”),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9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传双、吕业超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梁传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吕业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一、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梁传双、吕业超经密谋,决定抢劫摩托车变卖后购买毒品吸食。同日20时许,梁、吕二人分别携带弹簧刀和匕首,从东莞市望牛墩镇乘坐搭客摩托车到东莞市道滘镇小河村伺机抢劫。在小河村一桥头处,梁传双、吕业超以搭乘摩托车为由,截停被害人陈某甲(男,殁年54岁)驾驶的男装摩托车。双方谈好价钱后,梁传双、吕业超依次坐在摩托车后座,要求陈搭载其二人到道滘镇北永村委会珠洲石油汽公司附近路段。梁、吕二人在珠洲石油汽公司附近路段偏僻处下车,分别站在摩托车左、右两侧,即对陈实施抢劫。陈反抗,梁传双、吕业超合力将陈按倒在摩托车右侧草丛。在打斗过程中,陈某甲的左大腿等部位被捅伤。随后吕业超将倒地的摩托车扶起并启动。陈某甲挣脱逃跑,梁继续持刀追打陈,在追打过程中吕业超驾驶摩托车搭载梁传双逃离现场。陈某甲因受伤倒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被他人持锐器刺伤左大腿致左侧腘静脉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梁传双、吕业超将抢得的摩托车以75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平分。破案后,被抢摩托车无法起回。二、2012年8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梁传双、吕业超经密谋,到东莞市中堂镇富荣街街口伺机抢劫。见被害人袁润容驾驶富通摩托车(价值约1500元,内有现金400余元)在此候客,梁、吕即以搭乘摩托车为由,乘坐袁的摩托车到中堂镇马沥村砖厂。行驶至马沥村一废弃砖厂时,梁传双、吕业超要求袁停车,下车后吕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支电棒电击袁的背部,并把袁推下摩托车,梁传双则驾驶袁的摩托车搭载吕业超逃离现场。作案后,梁传双、吕业超将抢得的摩托车以75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破案后,被抢摩托车无法起回。认定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车辆信息表、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户籍资料、被害人袁润容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传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梁传双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所犯第二宗抢劫罪,由于该宗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名属于同种罪行,故对其所犯该宗抢劫罪酌情从轻处罚。梁传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第一宗抢劫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传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翔代理审判员  刘红梅代理审判员  付龙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