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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民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陕西省棉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91号。负责人王智来,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峰,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省棉麻公司(以下简称棉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会街10号。法定代表人苟永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霖熙。农发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与棉麻公司借款纠纷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陕民二初宇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农发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依法申请执行,2013年7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陕执指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74722800.00元,利息55148672.36元(该利息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案件执行费197617.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棉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棉麻公司的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棉麻公司名下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三宗,分别为西新国用(2006)第584号,面积1610.3㎡;市地证字第52号,面积1305.67㎡;市权证灞字第1250116022-10-6号。以上三宗土地及地面建筑物,陕西省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于2011年1月10日,以陕西供销资发(2011)57号文件,将上述土地、房产划转至陕西棉花(集团)公司,该资产账面价值1881.53万元,省供销社责成陕西棉花(集团)公司妥善安置棉麻公司800余名职工,承担800余名职工综合安置成本。现上述房屋已过户登记至陕西省棉花(集团)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因属国有划拨性质,受土地管理法规的限制,未办理过户登记。棉麻公司注册于1989年10月4日,性质为集体企业,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注册资金2616万元,无对外投资,该公司经营连续亏损,现处于停业状态。执行中,针对省供销社、省棉麻公司的性质、相应关系进行了调查。省供销社属陕西省人民政府编制内的其他组织机构,直属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序列,是省供销社下属企业资产的管理人和投资人。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规定:供销社企业资产为全体社员共同所有,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省供销社批准其下属企业省棉麻公司的改制和资产划转的合法性应予认可,故被执行人省棉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针对本案情况,经本院多方协调,2013年10月15日,省供销社主动筹措资金,代棉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农发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归还1000万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4.55785万元,案件执行费19.761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3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郑继鹏执行员 李长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