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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吕金祥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瑞明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祥,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瑞明,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吕金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建中、屠周萍。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被告:洪瑞明。被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祥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瑞明、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金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且被告主体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