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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万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四方与张明红、李凤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四方,张明红,李凤得,李坚,彭油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万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黄四方,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委托代理人:熊小辉,男,江西豫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明红,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李凤得,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明红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坚,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彭油根,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万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明红、李凤得、李坚、彭油根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红、李凤得、李坚、彭油根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红、李凤得、李坚、彭油根与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明红、李凤得、李坚、彭油根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庆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徐兴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秀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