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茜辉诉被告杨久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茜辉,杨久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杨茜辉,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白寺口村南街14号。身份证号130205197011161816。委托代理人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久胜,男,193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前白寺口村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茜辉诉被告杨久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茜辉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茜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茜辉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