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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商初字第2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刘心伟与陈建连、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心伟,陈建连,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2020-1号���告:刘心伟。委托代理人:韩炳梁。被告:陈建连。被告:叶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心伟诉被告陈建连、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陈建连已于2013年8月19日死亡,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刘心伟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心伟的起诉。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刘心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