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陕西亿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陕西亿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262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文燕,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亿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友,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陕西亿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