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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郑广坤与宋保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广坤,宋保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郑广坤,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宋保秋,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宋保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保秋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0日内自觉按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宋保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宋保秋位于××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百二十八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保秋位于××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张福涛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新 关注公众号“”